小資女常見三大醫美問題

 透過網路平台(IG、FACEBOOK)招攬醫 美生意,這樣的行為是否觸法?

醫療法並沒有規定不可以在網路平台招攬醫美生意,但對於 可以為醫療廣告者,以及醫療廣告內容則有詳細的規範限制。 醫療法第84 條開宗明義就規範「非醫療機構,不得為醫療廣 告。」所以,如果今天招攬醫美生意的並不是醫療機構,不管 醫美廣告的內容如何,首先就先違反醫療法第84條,依同法 第104條可處以5萬元以上25 萬元以下罰鍰。

接下來,針對廣告內容,醫療法先在第61規範不得以「不 正當方式」招攬病人;醫療廣告的內容則在第85 條至第87條 規範。關於醫療廣告的部分,先前已經提過,網路上也有相關 資訊,本題重點就放在所謂「不正當方式」的招攬。衛福部前 身衛生署曾經在94年公告所謂不正當方式的招攬:「(一) 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、折扣、彩券、健康禮券、 醫療服務,或於醫療機構慶祝活動赠送免費兌換券等情形。 (二)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。(三)未經主管機關核備, 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、巡迴醫療,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 形。(四)宣傳優惠付款方式,如:無息貸款,分期付款、低 自備款、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。」所以如果以分期付款的方式 招攬病人,也是不合法的。違反者依醫療法第 103 條規定,一 樣可以處以以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。


術前未簽手術同意書與麻醉同意書, 術後若發生糾紛,消費者該如何自保?

醫療法第 63 條規定:「醫療機構實施手術,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 理人、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、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 併發症及危險,並經其同意,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,始得為 之。但情況緊急者,不在此限。」原則上,除非有緊急情況,否則醫 師在向包含消費者在內相關人等說明手術或麻醉相關事宜後,必須要 簽署手術同意書或麻醉同意書。違反者依醫療法第 103條是可以處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的。

但問題來了,沒有簽立手術同意書或麻醉同意書,發生了醫療糾 紛,醫師或醫療機構是否就一定會有過失責任呢?這就未必了。不論 是學界或是司法實務都認為,簽立手術或麻醉同意書雖然是必要的。 沒有簽立也會有行政罰鍰的責任,但執行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,仍應 看具體個案情形,由主張有醫療過失的消費者一方負舉證責任。只是, 如果病患主張醫師或醫療機構並未盡其手術或麻醉前的告知義務,因 而造成醫療糾紛,醫師或醫療機構勢必得舉證自己確實有說明,這個 時候沒有手術或麻醉同意書,相對來說在舉證上就會很不利。

當然啦,消費者千萬不要報著僥倖的心態,手術同意書和麻醉同 意書的簽立還是很重要的,對於消費者來說務必要特別注意。

現在很多都會用口碑行銷招客, 如何確認執刀醫師具備專業合法資格?

一開始在選擇醫美療程時,除了盡可能對於自己想施作的手術內容 有充分的了解,在選擇醫美診所上,務必在諮詢時事先確認醫師是否 是相關手術的專科醫師。目前醫美並沒有所謂的醫學美容專科(只有 整形外科專科),但是衛福部在《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: 行或使用管理辦法》中,針對包含隆乳在內的九種美容醫學手術統稱 為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」,施作這九種特定美容醫學手術的醫師除了 必須是相關專科醫師(像隆乳就必須是整形外科或外科的專科醫師) 外,更規範必須接受一定時數的相關訓練,也不可以對未滿18 歲患 者施作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」等。另外,衛福部的「醫事查詢系統」 (https://ma.mohw.gov.tw/masearch/)也可以查詢特定醫師的 專科資格。但最重要的是,在施作相關醫美手術時,仍然需要在事前 充分做好功課,先行確認施作手術的醫師確實具有相關專科資格,總 比事後發生醫療糾紛還要善後處理來得好。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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